4/01/2009

球團與聯盟第一戰:Yankees v. Johnson (1)

Am. League Baseball Club of New York v. Johnson, 179 N.Y.S. 498 (1919).

這是職業運動中最早牽扯到聯盟與球團對著幹事件的案件,時間發生在1919年,也就是黑襪事件醜聞發生的同一年。當時MLB還沒有Commissioner這種東西,整個聯盟在1903年國聯和美聯簽下了National Agreement之後,就由所謂的National Commission領導,成員有三人:兩個聯盟的主席(League Presidents)以及一名Commission Chairman。當時的Commission Chairman是由紅人隊老闆Gary Herrmann擔任,不過一般認為他只不過是個掛名的橡皮圖章。

這個案子中,原告是紐約的美聯球團,也就是洋基隊,被告聯盟方面的代表則是Byron "Ban" Johnson,他不僅是當時的美聯主席,也是整個National Commission的實際掌權者,同時更是在球界可以大聲說話的一號人物。

整個事件的發生經過,和前面所提到的殺人兇手Carl Mays有關,不過當時他還沒有成為殺人兇手,在事件一開始時甚至還不是洋基隊球員。Mays的投手生涯是在1915年由紅襪隊開始,1918年紅襪隊的世界大賽冠軍,他也是陣中成員之一。直到1919年7月13日做客芝加哥的一場客場比賽,主投的Mays不僅投得不好,而且顯然心不在焉,在二局下半還被捕手的回傳球打到後腦勺。心情不爽腦袋又受傷的Mays在多投了半局之後,就閃人回旅館了;當時紅襪隊的教練Ed Barrow宣稱Mays當時精神緊張到瀕臨崩潰,所以Barrow下了把他送回旅館的決定,不過聯盟方面顯然認為Mays是從球場上臨陣脫逃。不管事實究竟為何,只是回到旅館還不夠平復Mays的心情,於是隔天他沒出現在球場,而是跳上火車從芝加哥跑回波士頓,再從波士頓跑去費城,開始一場釣魚之旅。這場比賽最後紅襪隊以9:14敗陣,成了當年球隊失分最多的一場比賽

當然,做為美聯主席,Ban Johnson不可能不知道這件事,不過他一開始的決定是暫時不插手,而是等待紅襪隊自行處置Mays。Johnson宣稱他在7月23日發了封電報給Barrow,要求他處置Mays;不過Barrow說他從來沒有收到這封電報。無論如何,熟知歷史的球迷都知道紅襪隊在1919年發生了什麼事:他們開始進行跳樓大拍賣!Babe Ruth就是在這年球季結束後被賣給洋基隊,而跑去釣魚的Mays正是幫Ruth開路去洋基隊的先行者,還在釣魚的他在7月29日和紅襪隊老闆Harry Frazee取得聯絡之後,當天就被賣去洋基隊了。

7月31日,得知Mays被賣到洋基隊後,Johnson身為老大,之前和洋基紅襪兩隊本來就有一些新仇舊恨,現在眼看這兩隊對於一個不投球跑去釣魚的投手不聞不問,心想這還得了!我可是聯盟中的掌權者,這不是等於挑戰我的權威嗎?於是,Johnson在當天就決定用Mays「拋棄球團,違反合約」(deserting his club and breaking contract)的理由,給他禁賽處分。

擺脫燙手山芋的紅襪隊倒是沒什麼意見,不過想一想洋基隊會如何反應?這可是7月底啊,球隊正在爭冠中,花錢換來的投手是我們的資產。就算他跑去釣魚,要賞要罰也是我洋基隊的事,與你Johnson有何相干?何況他搞不好釣上幾條大魚心情爽,還是有機會回球場來投球。現在Johnson你莫名其妙把他禁賽,不就等於把我們的錢丟到馬桶裡?是可忍孰不可忍,管你Johnson是誰,我們上法院去!於是洋基隊在紐約時報公開罵Johnson是「沒人可管的暴君」(unmolested despot),同時一狀告上紐約州立法院,要求法院對Johnson給Mays的禁賽處分下禁制令(injunction),若是看不懂這句話,翻成白話文:就是叫法院不准Johnson下禁賽處分啦。

這個案子在紐約州最高法院(很怪的一點是,這個法院事實上明明是紐約州的最低層級地方法院,但名稱卻叫做「最高法院」(Supreme Court),至於第二級的法院叫做「最高法院上訴分區」(Supreme Court, Appellate Division),而真正最高層級的法院卻叫做「上訴法院」(Court of Appeals),這種名稱層級容易造成混亂的情況在美國其他州也不算少見),由紐約州法官Robert Wagner負責提供判決意見。Wagner在當上法官之前就在紐約州的政治圈打滾多年,後來更是當上了參議員,並且在美國國會主導了1935年的國家工會關係法案(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)。這個法案後來被70年代的MLB球員工會拿來做為主要的法源之一。不過這些都是後話,當時Wagner只是一個法官,沒有人知道他會和棒球產生這麼深遠的關聯。

在這裡,可能有人會想到一個問題:為什麼洋基隊不上聯邦法院,而要在州立法院告Johnson?這個其實不難理解。Johnson是Ohio出生的,並不算在地人,加上當時Johnson和洋基隊的關係緊張幾乎是人盡皆知,既然在州立法院什麼都可以告,那麼在自家主場打官司當然比起上聯邦法院好啊!法官也是人,打官司就算不要求法官偏向自己,至少要確保不會偏向對方吧?在紐約州立法院,可以確保法官都是紐約人,若是上了聯邦法院,會由那些法官來進行判決,就不是洋基隊可以掌握的了。從這個角度來看,法院和球場都一樣,有所謂的主場優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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