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/28/2009

Background Knowledge: Jurisdictional System

之前在我的個版寫了一些案子,結果被友人許公抱怨「都看不懂」。因此,為了接下來要講的一系列案子,在這邊先提供一些背景知識,簡單解釋一下美國的司法體系。當然,這個blog並不是法律教室,所以如果有錯誤,大家還是要記得:這是國王的文章!

大家應該都知道美國有聯邦政府州政府的分別,司法體系也是這樣分。一般三級制的法院分別是地方法院(District Court)、上訴法院(Appellate Court)、最高法院(Supreme Court)。聯邦法院的三級分別叫做U.S. District Court-Court of Appeals-U.S. Supreme Court,而各州也有各州的三級法院,名稱就千奇百怪了。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個體系基本上是獨立的,不過在某些情況下案件也能轉移。正常情況下,不管在那個體系,案件一定是在District Court先提出告訴,若是案件有事實的爭議,會在District Court由陪審團做出事實的判斷(也就是一般大家在電視上常看到的那個東西),但是法律方面的判決仍然是由法官來決定;換言之,由一般民眾組成的陪審團決定matter of fact,由所謂具公信力的法官來決定matter of law。

地院判決出爐後,不服的一方可以上訴至Appellate Court。由於地院已經有一個對案件審理的結果,上訴法院必須決定Standard of Review,這部分基本上是決定上訴法院能夠審理的權限為何。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必須重新檢視相關的法律爭點,但這僅限於對matter of law方面的挑戰,至於任何與事實相關的問題,一般都必須發回District Court來審理。

假設對於Appellate Court的判決不服,可以再上訴至Supreme Court,但這時最高法院就不一定會接受案件,否則人人都把案子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,大法官們想必會瘋掉。正常情況下,大法官們會依案件的內容爭議點來決定是否審理,若是認為有必要審理這個案子(例如案件的內容對於政府的政策有關聯性,或是內容與某個新出現的法律相關爭議點有高度相關),他們會發下上訴許可令(一般稱為Writ of Certiorari,部分州法院稱為Writ of review或是Certification for appeal),告知上訴法院他們決定接受這個案件,然後才是正式審理案件實質內容的程序。由這樣的動作,不難推想Supreme Court的案件判決一般都是又臭又長,有時還有多分不同意見書(Dissenting opinion),幸好Sports Law大部分的案件都不至於到達這個階段,如果想要挑戰一下自己的理解能力,一般還不至於完全看不懂。

那麼,為什麼要把司法體系分成州和聯邦兩者呢?這是因為州政府不想把權力完全歸屬給聯邦政府。一般來說,州法院什麼案子都可以審理,舉例而言,你朋友向你借了10000元,然後不還錢,你不爽想要告他,那麼就去州法院就好了。至於聯邦法院,只審理兩種案件:和聯邦法相關的案件(所謂的Federal Question)和不同公民資格的案件(所謂的Diversity of Citizenship)。舉例而言,上面那個10000元借錢不還的案子,基本上是屬於契約法的範疇,而Contract Law是州法,各州有不同的規定,所以它不屬於Federal Question。那麼,想要在聯邦法院打這個官司的話,你和你朋友就必須是來自不同的州。例如你朋友是紐約人(紐約州),你住在波士頓(麻州),就足以構成Diversity of Citizenship,可以在又大又新的聯邦地院舒服地打官司,而不用去又小又破又擠滿案子的州立地院排隊。但如果你朋友和你一樣都是來自同一個州的人,那麼很不幸,你想告他的話就在州立地院慢慢排隊吧。

好吧,看到這邊相信大部分正常人已經昏了。這些背景知識和棒球有啥相關?的確是沒啥相關,不過和拖稿有大大的相關。先給大家一段時間把東西消化完畢後再來下一篇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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